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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刑更1162号

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09
公开日期
2016-04-19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更1162号罪犯柯春香,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7日作出(2010)台椒刑初字第5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柯春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6年2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柯春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

经审理查明,罪犯柯春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2013、2014年度获监狱级记功。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部分罚金20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柯春香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柯春香准予减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10年2月6日至2021年12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金 革

审 判 员  方 梅

审 判 员  吴益平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代

书记员  陈兰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