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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3行审115号

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唐祥忠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09
公开日期
2016-04-18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唐祥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723行审115号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武义县城北岭新区。法定代表人周子平,局长。被执行人唐祥忠。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武市监行处字(2015)第253号工商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执行人唐祥忠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餐饮经营的行为违法,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也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为由,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唐祥忠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餐饮经营一案的违法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武市监行处字(2015)第253号工商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该处罚决定已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武市监行处字(2015)第253号工商行政处罚的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葛一兰

审 判 员 章春华

审 判 员 周旭弘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代

书记员 张华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