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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民初1482号

天津市九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09
公开日期
2016-04-15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市九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民初1482号原告天津市九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胜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植顺,该公司副经理。被告刘xx。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九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结前,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原告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九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自力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姜艳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