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民初1482号原告天津市九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胜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植顺,该公司副经理。被告刘xx。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九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结前,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原告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九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自力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姜艳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