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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03980号

韩汉礼与裴伟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09
公开日期
2016-04-12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韩汉礼,裴伟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3980号

原告:韩汉礼,男,1964年5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裴伟红,女,196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汉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汉礼负担。

审 判 长  田明贵

审 判 员  马吉中

人民陪审员  韩 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闫继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