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3980号
原告:韩汉礼,男,1964年5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裴伟红,女,196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汉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汉礼负担。
审 判 长 田明贵
审 判 员 马吉中
人民陪审员 韩 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闫继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