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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8民初875号

王红彩与李永胜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09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红彩,李永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875号

原告:王红彩,女。

被告:李永胜,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彩诉被告李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红彩于2016年3月9日以原、被告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红彩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彩撤回对被告李永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6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红彩承担。

审判员 : 薛 利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王敬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