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商初字第340号
原告:陵县鑫盛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
法定代表人:叶怀珠,经理
被告:大连雪龙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
法定代表人:邢雪森,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陵县鑫盛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大连雪龙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陵县鑫盛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陵县鑫盛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判员 齐昭森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王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