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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永法执字第301号

申请执行人黄蓉与被执行人彭利林、何红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09
公开日期
2016-04-08
所属地区
江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蓉,彭利林,何红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永法执字第301号申请执行人黄蓉。被执行人彭利林。被执行人何红兵。申请执行人黄蓉与被执行人彭利林、何红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黄蓉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2015)江永法民初字第6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何红兵自动履行案款40000元,剩余案款经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彭利林、何红兵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2015)江永法民初字第644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志文

审判员  雷建宇

审判员  李彦鸿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杨相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