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6执40151号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志民、徐庆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0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志民,徐庆娟,邱瑞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4015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志民。被执行人徐庆娟。被执行人邱瑞才。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志民、徐庆娟、邱瑞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滨汉民初字第52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中已查封被执行人邱瑞才名下房产一处,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但尚未履行完毕,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定如下:本院(2014)滨汉民初字第52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孙玉明

审 判 员  韩 雪

人民陪审员  李彭柱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合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