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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刑更361号

乔巨超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08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刑更361号罪犯乔巨超,现在河北省沧南监狱服刑。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4日作出(2014)河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乔巨超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年12月16日起至2016年12月15日止),并处罚金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南监狱于2016年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南监狱提出,罪犯乔巨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服刑以来,共获得表扬2次,考核记功1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乔巨超减刑七个月。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认为,执行机关的减刑手续合法,材料齐全、属实,罪犯乔巨超符合减刑条件。

经审理查明,罪犯乔巨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服刑以来,共获得表扬2次,考核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干警证明人高继山、马继增及罪犯证明人车广辉、单立坡的证明材料,有罪犯减刑审批表、减刑审核评议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裁判文书及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等附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乔巨超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和第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乔巨超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6年5月15日止),罚金1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书涛

审判员  刘 超

审判员  王春利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王梦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