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4刑初6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乙,男,196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九台市营城街新居委**组;2009年6月因赌博被劳动教养1年;2012年8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普陀区。指定辩护人龚冬兰,上海久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诉刑诉(2016)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乙及辩护人龚冬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乙与刘XX(在逃)等人自2015年6月底起,在嘉定区丰庄北路XXX号XXX室内开设赌场,每日凌晨招揽赌徒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2015年7月28日凌晨,公安机关至上述地址抓获陈某乙及赌场工作人员,当场查获正在赌博人员27人,缴获“抽头款”人民币7000元、赌资人民币9万余元及作案工具麻将筒子牌1副。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王某甲、李甲、魏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及照片,公安机关检查笔录、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工作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关现场照片,被告人陈某乙的前科、劣迹材料、户籍资料及有关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陈某乙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陈某乙否认公诉机关的指控,辩解赌场不是其开的,也不是由其管理,其只是到赌场参与赌博而已。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某乙既不是赌场的开设者,也不是赌场的管理者,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底,刘XX(在逃)在嘉定区丰庄北路XXX号XXX室内开设赌场,并雇用人员在赌场内收取“抽头款”、望风等,由被告人陈某乙负责赌场的日常管理。每日凌晨招揽人员进行“二八杠”、“牛牛”等赌博活动,从中抽头渔利。上海市公安局接群众举报于2015年7月28日凌晨至上述地址检查,当场抓获被告人陈某乙和赌场工作人员、参与赌博的违法人员27人以及“抽头款”人民币7千余元、赌资人民币9万余元、赌具麻将筒子牌1副。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王某甲、李甲、魏某某、胡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嘉定区丰庄北路XXX号XXX室的赌场是刘XX开设的,刘XX平时不来赌场,由陈某乙负责管理赌场,其四人是赌场工作人员,王某甲负责收取“抽头款”,李甲、魏某某、胡某某负责看场子、望风。2、证人江某、牛某某、仇某某、邵某、洪某某、付某某、周某甲、高甲、王某乙、管某某、周某乙、王某丙、高乙、郭某某、李乙、吴某某、陈某甲、高某丙、黄某某、李丙、薛某某、傅某、王某丁、段某某、银某某、王某A、钟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7月28日凌晨其等人在嘉定区丰庄北路XXX号XXX室聚众赌博时被民警查获。3、公安机关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工作情况证实,公安机关于2015年7月28日凌晨对嘉定区丰庄北路XXX号XXX室进行检查,查获参赌人员27人、“抽头款”7千余元、赌资9万余元、赌具麻将筒子牌1副。上述赌资、赌具均由公安机关收缴。4、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参赌人员均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5、相关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陈某乙的前科、劣迹情况,此次犯罪系累犯。6、被告人陈某乙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陈某乙的主体身份情况。7、被告人陈某乙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有关供述:嘉定区丰庄北路XXX号XXX室是一个无名棋牌室,老板是刘XX,其每天凌晨0时许会在棋牌室里面一间房间内开设“牛牛”或“二八杠”赌场,都是用麻将进行赌博。刘XX平时不来赌场,赌场里的事情都由其负责,赌场工作人员有胡某某、李甲负责望风,王某甲负责收“窑花”,魏某某负责看场子。2015年7月28日凌晨正在赌博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乙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陈某乙及其辩护人关于陈某乙不是赌场开设者,也不是赌场的管理者,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王某甲、李甲、魏某某、胡某某的证言及陈某乙在侦查、公诉阶段的供述能相互印证,证实赌场由陈某乙负责管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关于陈某乙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4日起至2017年9月3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赌资、赌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项永明
人民陪审员 叶育琪
人民陪审员 柏梅芳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姚布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