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274号原告李兵,男,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告牛晗,男,住山东省枣庄市���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兵与被告牛晗民间贷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兵于2016年3月8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兵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李兵负担。
审判长 李明军
审判员 丁守兵
审判员 金玉兰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薛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