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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274号

李兵与牛晗民间贷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0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兵,牛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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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274号原告李兵,男,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告牛晗,男,住山东省枣庄市���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兵与被告牛晗民间贷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兵于2016年3月8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兵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李兵负担。

审判长  李明军

审判员  丁守兵

审判员  金玉兰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薛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