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381民初字第84号

关于原告侯仲诉被告马喜福、封文莉、第三人崔志刚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08
公开日期
2016-04-21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侯仲,马喜福,封文莉,崔志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81民初字第84号

原告:侯仲。

被告:马喜福。

被告:封文莉。

第三人:崔志刚。本院在审理原告侯仲诉被告马喜福、封文莉、第三人崔志刚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喜福、封文莉、第三人崔志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仲撤回对被告马喜福、封文莉、第三人崔志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陈 雪

人民陪审员 金 芳

人民陪审员 吴加思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吴海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