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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执字第00869-3号

方明宏与孙俊峰、徐宏林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08
公开日期
2016-04-07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方明宏,孙俊峰,徐宏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00869-3号

申请执行人:方明宏。

被执行人:孙俊峰。

被执行人:徐宏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民一初字第02142号民事判决书,以(2014)长执字第00869-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徐宏林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135号蓝筹星座大厦2918房屋(产权证合庐字第号),并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徐宏林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135号蓝筹星座大厦2918房屋(产权证合庐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 磊

代理

审判员 黄 磊

代理

审判员 谈龙双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赵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