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刑更9号罪犯陈亮,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1日作出(2012)驻刑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在法定期内没有上诉、抗诉。本院于2013年9月11日作出(2013)豫法刑四复字第43号刑事裁定核准一审判决。宣判后即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月26日至3月1日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提出,罪犯陈亮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亮所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确已期满,且执行期间确无故意犯罪。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奖励审判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亮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陈亮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无期徒刑的刑期自
二○一五年九月三十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朝阳
代理
审判员 高凌云
代理
审判员 庞宝峰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麻少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