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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民初字第2473号

谢勤云、谢惠堂等与王中胜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0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谢勤云,谢惠堂,谢勤安,王中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民初字第2473号

原告:谢勤云。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顾一选。

原告:谢惠堂。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谢勤云,原告谢惠堂女儿。

原告:谢勤安。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谢勤云,原告谢勤安妹妹。

被告:王中胜。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勤云、谢惠堂、谢勤安诉被告王中胜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和被告主体有误为由,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谢勤云、谢惠堂、谢勤安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勤云、谢惠堂、谢勤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孙金林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代

书记员 韩瑞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