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民初字第2473号
原告:谢勤云。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顾一选。
原告:谢惠堂。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谢勤云,原告谢惠堂女儿。
原告:谢勤安。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谢勤云,原告谢勤安妹妹。
被告:王中胜。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勤云、谢惠堂、谢勤安诉被告王中胜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和被告主体有误为由,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谢勤云、谢惠堂、谢勤安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勤云、谢惠堂、谢勤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孙金林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代
书记员 韩瑞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