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初00871号
原告:高某,务工。
委托代理人:潘足飞,浙江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项礼,浙江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经商,现居法国,具体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牛文军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代
书 记员 洪津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