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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1民初00871号

高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0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高某,吴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初00871号

原告:高某,务工。

委托代理人:潘足飞,浙江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项礼,浙江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经商,现居法国,具体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牛文军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代

书 记员  洪津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