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1668号申请执行人毕正锋,居民。被执行人赵京和,居民。被执行人翟兆菊,居民。本院在执行毕正锋与赵京和、翟兆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沈 飞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苗卫东 微信公众号“”
毕正锋与赵京和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1668号申请执行人毕正锋,居民。被执行人赵京和,居民。被执行人翟兆菊,居民。本院在执行毕正锋与赵京和、翟兆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沈 飞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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