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奉执非字第305号申请执行人奉化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浙江省奉化市。法定代表人王剑波,局长。委托代理人吴慧(特别授权代理),奉化市国土资源局干部。委托代理人胡林枝(特别授权代理),奉化市国土资源局干部。被执行人项XX。申请执行人奉化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项XX因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的奉土行罚(2015)80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奉化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以(2015)甬奉行审字第318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截止2016年3月8日被执行人尚欠罚款28140元、加处罚款28140元及执行费744.2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甬奉执非字第30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随时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郑岳位
人民陪审员 徐恩琴
人民陪审员 陈国平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葛华娟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