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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0民初1263号

山东广通速递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与史晓松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0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山东广通速递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史晓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1263号原告山东广通速递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万隆中心大厦A座2005室。代表人马汉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旭升,天津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晓松。委托代理人韩贵欣,天津金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广通速递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与被告史晓松劳动争议一案后,经审查,虽原告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住所为天津市东丽区欢坨村杨北公路西(津亚伟业物流有限公司A1-206号),但其办事机构所在地实为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万隆中心大厦,被告亦自认在该地点工作。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现住所地与被告自认的工作地点均为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万隆中心大厦,非本院管辖地域,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王园媛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鲍树红共2页,第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