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8民终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相随乐,男,1964年4月7日出生,汉族。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梦增,男,197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卫周岩,山西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相随乐因与被上诉人张梦增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5)运盐民港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相随乐和被上诉人张梦增及其委托代理人卫周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0年8月8日,相随乐与运城市盐湖区安邑办事处西里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里庄村委会)签订了80亩《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为20年,承包金共计16万元。当日,在西里庄村委会见证下相随乐与张梦增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相随乐将承包的80亩土地转包给张梦增,承包期限20年,承包金66万元。两份合同签订后,相随乐陆续缴纳了承包费,其中有西里庄村委会盖章收据为15.5万元,原副村长王学兴出具收条5000元。张梦增分五次给相随乐支付土地承包款56万元,剩余10万元交予原西里庄村委会书记相俊保,相俊保给张梦增出具借条一张。后因相随乐否认相俊保将该10万元替其向村委会交纳了承包款,双方发生争议。张梦增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同时查明,2013年5月份空港经济开发区修路,约占地30亩。剩余的50亩土地现由张梦增管理。原审认为:相随乐与西里庄村委会就诉争土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经西里庄村委会同意将该土地转包给张梦增,并签订有《土地承包合同》。随后张梦增向相随乐支付了56万元承包款,履行了合同大部分义务,张梦增与相随乐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现双方就10万元承包费原西里庄村委会书记相俊保是否代相随乐向西里庄村委会交纳了承包费发生争议,但不影响诉争合同的效力,应另案处理。
判决如下:原告张梦增与被告相随乐2010年8月8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系有效合同。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被告各半承担25元。判后,上诉人相随乐不服,向本院上诉请求:撤销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5)运盐民港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理由:被上诉人张梦增未给付上诉人相随乐剩余承包款10万元,应认定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张梦增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应维持原判。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上诉人相随乐与被上诉人张梦增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故原审认定上诉人相随乐与被上诉人张梦增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并无不当,故上诉人相随乐称被上诉人张梦增未支付剩余承包款10万元,应认定合同无效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剩余承包款10万元系债权债务纠纷,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相随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毛松伟
审判员 张山平
审判员 冯国荣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王晓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