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82刑初26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丰某甲,农民。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于2015年11月18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辩护人张旭强,浙江古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公诉刑诉(2016)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丰某甲犯污染环境罪,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罗毅、被告人丰某甲及其辩护人张旭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至同年11月4日期间,被告人丰某甲在慈溪市附海镇南园村镇西路中国香雪海电器集团厂区内,未取得工商和环保部门审批手续,未建污染物处理设施,开办磷化喷塑加工厂,非法从事油汀磷化喷塑加工,并将磷化喷塑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外环境。2015年11月4日,慈溪市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依法对该厂进行检查,并对该厂排口、渗排口废水进行采样。经慈溪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并经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认可,该厂排口废水中锌含量为900mg/L,渗排口废水中锌含量为1300mg/L,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三倍以上。被告人丰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丰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丰某乙、杨某、岑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慈溪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文件、现场勘察笔录及现场执法检查图片、监测(检测)项目委托单、污染源废水采样和交接记录、水样测试原始记录、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分析原始记录、标准曲线和质控记录、监测报告质量保证说明书、情况说明、查获经过、抓获经过及被告人丰某甲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丰某甲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含重金属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丰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张旭强请求对被告人丰某甲从轻处罚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丰某甲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8日起至2016年5月17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徐 杰 丰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XX云(代)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文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