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91民初95号
原告:孙治国。
原告:赵惠珍。
被告:孙四杰。
被告:孙旭升。
被告:颛海东。
被告:王豹子。
原告孙治国、赵惠珍诉被告孙四杰、孙旭升、颛海东、王豹子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孙治国、赵惠珍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治国、赵惠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孙治国、赵惠珍承担。代
审判员 张 衡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梦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