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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91民初95号

原告孙治国、赵惠珍诉被告孙四杰、孙旭升、颛海东、王豹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0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孙治国,赵惠珍,孙四杰,孙旭升,颛海东,王豹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91民初95号

原告:孙治国。

原告:赵惠珍。

被告:孙四杰。

被告:孙旭升。

被告:颛海东。

被告:王豹子。

原告孙治国、赵惠珍诉被告孙四杰、孙旭升、颛海东、王豹子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孙治国、赵惠珍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治国、赵惠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孙治国、赵惠珍承担。代

审判员 张 衡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梦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