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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22民初427号

石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07
公开日期
2016-03-23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石某,郭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22民初427号原告石某,女。委托代理人成诚,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

审判员  成传军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肖绪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