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22民初427号原告石某,女。委托代理人成诚,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
审判员 成传军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肖绪木 百度搜索“”
石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22民初427号原告石某,女。委托代理人成诚,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
审判员 成传军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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