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4民初295号原告西安飞机工业集团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西飞达到东侧。法定代表人雷阎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建军,陕西同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琴琴,陕西同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斌宇,男,汉族。本院在审理西安飞机工业集团物业有限公司与李斌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飞机工业集团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飞机工业集团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是其真实、自愿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飞机工业集团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62元,减半收取81元,由原告西安飞机工业集团物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亓锦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梁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