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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执441号

葛永锋与桂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07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葛永锋,桂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441号

申请执行人:葛永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军。

被执行人:桂彪。申请执行人葛永锋与被执行人桂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5)绍嵊民初字第30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葛永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桂彪赔偿车辆修理费22468.03元。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产土地登记、无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22468.03元暂无法执行到位。目前执行措施已穷尽,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83执44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裘海燕

审 判 员  王健民

代理

审判员  王 杰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章伟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