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6执他9-1号
申请执行人:陈荣芳,女,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钟鸣镇。
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民一初字第0074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规定的期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松华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钱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