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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6执他9-1号

陈荣芳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0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荣芳,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6执他9-1号

申请执行人:陈荣芳,女,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钟鸣镇。

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民一初字第0074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规定的期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松华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钱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