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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刑更34号

罪犯张宗亮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07
公开日期
2016-03-24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刑更34号罪犯张宗亮,男,1975年1月26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县,汉族,现在青海省建新监狱服刑。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7日作出(2008)阳中法刑一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2年12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2014年9月再次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青海省建新监狱于2016年2月24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青海省建新监狱认为,罪犯张宗亮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意识较好,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宗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监狱表扬三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宗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宗亮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19年4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 霈

审判员 吕 勇

审判员 赵丽艳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韩 风张文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