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财保114号申请人郑丽丽。被申请人杨志。被申请人高密市金泽精轧带钢厂。
法定代表人:杨志,经理。被申请人宋雨珈。本院受理的申请人郑丽丽诉被申请人杨志、高密市金泽精轧带钢厂、宋雨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宋雨珈所有的位于高密市密水街道古城路(南)*号5幢3单元*室的房屋一处。查封期间,禁止转让、抵押、典当、赠与等。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需要续行保全的,申请人需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法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储民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李秋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