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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黎民初字第815号

杨某某诉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07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黎民初字第815号原告杨某某,男,196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观阁镇农丰村人,现住黎城县县城。被告王某某,男,约42岁,汉族,现住长治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本案无诉讼必要为由,原告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85元,减半收取193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审判长  刘海军

审判员  张永花

审判员  杨明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赵淑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