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黎民初字第815号原告杨某某,男,196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观阁镇农丰村人,现住黎城县县城。被告王某某,男,约42岁,汉族,现住长治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本案无诉讼必要为由,原告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85元,减半收取193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审判长 刘海军
审判员 张永花
审判员 杨明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赵淑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