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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执字第1480-1号

王海礁与岳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0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海礁,岳龙,孔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1480-1号申请执行人王海礁,男,汉族。被执行人岳龙,男,汉族。被执行人孔丹,女,汉族。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5)威环民初字第158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车号为鲁KED6**车辆登记在被执行人岳龙名下,申请执行人申请予以查封上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岳龙名下的车号为鲁KED6**车辆;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建涛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徐东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