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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2165号

戴永科与平度市邮政局、平度市邮政分(支)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0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戴永科,平度市邮政局,平度市邮政分(支)公司,马瑞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2165号原告戴永科。委托代理人刘作臣,平度天柱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被告平度市邮政局,住所地平度市青岛东路15号。被告平度市邮政分(支)公司,住所地平度市青岛东路15号。被告马瑞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永科与被告平度市邮政局、被告平度市邮政分(支)公司、被告马瑞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永科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戴永科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永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戴永科负担。

审判员  代玉光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姜 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