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2165号原告戴永科。委托代理人刘作臣,平度天柱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被告平度市邮政局,住所地平度市青岛东路15号。被告平度市邮政分(支)公司,住所地平度市青岛东路15号。被告马瑞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永科与被告平度市邮政局、被告平度市邮政分(支)公司、被告马瑞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永科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戴永科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永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戴永科负担。
审判员 代玉光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姜 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