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782号原告王××。被告蔡××。委托代理人任亚军,天津乐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蔡××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白迪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黄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