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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782号

王××与蔡××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0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782号原告王××。被告蔡××。委托代理人任亚军,天津乐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蔡××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白迪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黄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