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奎刑初字第434号公诉机关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无业。2015年5月4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无业。2015年5月4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8日被取保候审。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以奎检刑诉(2014)3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李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永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李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4月份,被告人许某先后从网上购买秃鹰气枪及“快排”零部件和用于制造气枪铅弹的设备。后该将秃鹰气枪一支,“快排”套件七套放于被告人李某租住的潍坊市奎文区樱园小区××××室。并将另外两枝的“快排”零部件及制造铅弹的设备放于自己居住的潍坊市潍城区芙蓉小区15号楼3单元403室及厦子内。公安机关在李某处扣押汽排7套、仿真枪1支、气枪铅弹107个,制造铅弹设备一宗。从许某处扣押铅弹36个,快排2支、气瓶1个。经鉴定,从二被告人处扣押的9支枪形物均为枪支。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宣读、出示了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李某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予刑罚,且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二被告人依法进行处罚。
被告人许某、李某均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3、4月份,被告人许某先后从网上购买俗称“秃鹰”的气枪1把、俗称“快排”的气枪零部件和用于制造气枪铅弹的设备。后将该秃鹰气枪、“快排”套件一宗放于被告人李某租住的潍坊市奎文区樱园小区××××室,后被告人许某让被告人李某将其中部分“快排”零部件送至其居住的潍坊市潍城区芙蓉小区15号楼3单元403室,被告人许某将该部分零件组装成两支完整气枪。后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对被告人李某住处进行搜查,查获“快排”套件一宗、秃鹰气枪1支、气枪铅弹107个,制造铅弹设备一宗。同时查明,被告人李某被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被告人许某。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许某住处进行搜查后,查获气枪2支、铅弹36个,气瓶1个。经鉴定,从被告人许某处扣押的2支气枪均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形物,符合枪支,应认定为枪支。从被告人李某处扣押的秃鹰气枪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形物,符合枪支,应认定为枪支。从被告人李某处扣押的“快排”套件,其中组成的6套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形物,符合枪支,应认定为枪支。综上,被告人许某、李某非法持有枪支共计9支。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破案经过,证实本案系公安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李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于2015年5月3日将其抓获,并在其住处搜查气枪一支,汽排七套,并于同日带领民警指认了被告人许某的住址,民警至该处将被告人许某抓获,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户籍证明,证实二被告人均系成年人犯罪。3、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李某处扣押汽排七套、仿真枪一支、气枪铅弹107个,制造铅弹设备一宗。从许某处扣押铅弹36个,快排两支、气瓶一个。4、检查笔录,证实对被告人李某租住的潍坊市奎文区樱园小区××××室搜查后,扣押仿真枪一支(无气瓶)、“气排”成套散件七套、气枪铅弹107发、制造铅弹设备一宗。5、搜查笔录,证实对被告人许某租住的潍坊市潍城区芙蓉小区×××室及其厦子搜查后,扣押气瓶一个、气枪铅弹36发、“快排”两支、打气筒一个。(二)证人证言证人方某的证言,证实李某是其男朋友,公安机关发现的枪支是李某弟弟的。2015年5月2日李某接电话后去他弟弟那里拿的黑色包,其看了发现是一支枪,其很害怕就告诉李某不要碰。(三)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许某的供述,证实其放在李某家的管状物是“快排”,是一种打钢珠的气枪,平时主要是打鸟玩的。其在李某家放了8个“快排”,是其从网上购买的,其用李某的淘宝账户以2000元购买10个快排的所有部件,对方通过快递分三部分给其发过来的。快排的三种部件是打气筒、快排管、巴马阀,对方给其发了图片教其如何组装。快排击发的是0.8厘米的钢珠,平时在五金商店都能买到。除了放在李某家的8个,剩下的2个已经组装好的快排和一个给气枪打气用的打气筒放在其家厦子里被查获了。其放在李某家的黑色气枪,行话也叫“狗”或“秃鹰”,这把枪是其大约一个半月之前用李某的淘宝账号从淘宝上购买的,当时花了2300元,对方通过快递分四部分给其发过来的,分别是枪管、瞄准镜、气瓶和套件,另外对方还给其发过来一套“母鸡”(专门用来制作铅弹的),还有一个炉子,收到后其自己组装的。其买气枪就是喜欢这个,平时用气枪打鸟耍,其用秃鹰气枪打了一次鸟,打了三支野鸡,用快排气枪打了一次麻雀。2、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证实其还在潍城区芙蓉小区租房子住时,许某打电话让其收个快递,许某当着其的面打开了快递,其看到里面有很多管子,他说是打钢珠的气枪。又过了一周左右,许某让其把那些组装气枪的管子和配件都拿到了其家里。2015年5月1日上午10点左右,其从芙蓉小区搬家到奎文区樱园小区,其搬家的时候许某给其打电话让其给他送两三个“汽排”过去,于是其就拿了两三套可以组成“汽排”的配件和管子送到了许某家里,之后其把剩下的那些管子和配件都带到了奎文区樱园小区其的新房子这边了,全都被公安机关查获了。被查获的大枪是5月2日许某说放到其家的,其回去一看是一把大枪和铅弹,当时其女朋友方某让其赶快拿走,之后还警告其别碰枪这个东西。其不清楚许某从哪里弄来的这些东西,也没有使用过。许某告诉其他用枪在潍坊打野鸡。(四)鉴定意见(潍)公(刑)鉴(痕)字(2015)31、89号枪支鉴定书,证实送检的9支枪形物均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均可认定为枪支。(五)辨认笔录辨认笔录,证实证人方某辨认李某的弟弟系本案被告人许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李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予刑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5月4日起至2018年5月3日止)。
二、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敏洁
人民陪审员 周建裕
人民陪审员 王杰婷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