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3民初1247号

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刘金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07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刘金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1247号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津榆公路(205国道)南侧。法定代表人许朝辉。委托代理人刘丹丹。被告刘金刚。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刘金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苏晓龙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于 警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