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938号
原告:赵某,女,197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代理人:杨靖,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蒲某,男,198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蒲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对被告蒲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杨贵莲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倪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