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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民初938号

赵某与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0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蒲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938号

原告:赵某,女,197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代理人:杨靖,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蒲某,男,198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蒲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对被告蒲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杨贵莲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倪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