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08刑初74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无业。2014年3月30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后因传讯不到案被网上追逃,2015年9月28日被抓获归案,2015年9月29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0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家庄���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批准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以石裕检公刑诉(2016)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世杰、代理检察员张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2年9月3日,被告人孙某在中国银行支行办理卡号为40×××80的信用卡一张。被告人孙某持卡消费,截止至2013年12月2日,透支信用卡本金58091.83元。自2013年7月8日起,发卡银行多次催要欠款,被告人孙某拒不还款。
二、2015年10月5日中午,被告人孙某在石家庄��长安区装饰公司接待处前台盗窃苹果6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3707元。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当庭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孙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孙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一、2012年9月3日,被告人孙某在中国银行支行办理卡号为40×××80的信用卡一张。被告人孙某持卡消费,截止至2013年12月2日,透支信用卡本金58091.83元,利息11681.65元。自2013年7月8日起,发卡银行多次催要欠款,被告人孙某拒不还款。案发生,被告人孙某已归还了信用卡全部欠款。
二、2015年10月5日中午,被告人孙某在石家庄市长安区装饰公司接待处前台盗窃苹果6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3707元。案发后,被告人孙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孙某在庭审中对上述犯罪事实亦无异议,且有银行报案材料及催收记录、案发现场照片、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及发票、抓获证明、还款说明、谅解书、收条、户籍证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孙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且数额较大,经发卡行多次催收,长达三个月以上时间未还款,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和盗窃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孙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后已归还了��用卡全部欠款;犯盗窃罪后,已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在庭审中,被告人孙某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均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原羁押一天,即自2015年10月13日起至2018年1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宋 亮
审 判 员 王兴锋
人民陪审员 袁永辉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孙江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