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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5执146-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07
公开日期
2016-03-09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鄂0105执146-1号本院在执行张欣星与匡开伍、武汉天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武汉天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武汉天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武汉天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万秀松(公民身份号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生效。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名单有错误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纠正。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院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