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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执字第03095-1号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07
公开日期
2016-04-05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王志敏,商和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3095-1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被执行人王志敏。被执行人商和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志敏、商和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志敏、商和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其确认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生发、祈新萍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沈勇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刘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