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刑更81号罪犯陆承林,男,1988年6月1日出生于贵州省贵定县,布依族,现在青海省建新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5日作出(2008)江刑初字第657号刑事判决,认定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3年7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二年。青海省建新监狱于2016年2月24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青海省建新监狱认为,罪犯陆承林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意识较好,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陆承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表扬奖励四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陆承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陆承林减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08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 霈
审判员 吕 勇
审判员 赵丽艳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韩 风张文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