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十堰中知初字第00068号原告曹晓丽。被告十堰日报社,住所地:十堰市。法定代表人李东晖,该社党委书记、社长。委托代理人甘志国(特别授权代理),系十堰日报社秦楚网副总编。委托代理人刘传香,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曹晓丽因与被告十堰日报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武汉胜主审并担任
审判长,
审判员李君、丁政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曹晓丽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曹晓丽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晓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晓丽负担。
审判长 武汉胜
审判员 李 君
审判员 丁 政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奚 悦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