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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十堰中知初字第00068号

曹晓丽与十堰日报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07
公开日期
2016-03-25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曹晓丽,十堰日报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十堰中知初字第00068号原告曹晓丽。被告十堰日报社,住所地:十堰市。法定代表人李东晖,该社党委书记、社长。委托代理人甘志国(特别授权代理),系十堰日报社秦楚网副总编。委托代理人刘传香,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曹晓丽因与被告十堰日报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武汉胜主审并担任

审判长,

审判员李君、丁政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曹晓丽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曹晓丽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晓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晓丽负担。

审判长  武汉胜

审判员  李 君

审判员  丁 政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奚 悦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