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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003刑初68号

赵杰士犯抢劫罪一案判决书

法院
儋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07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儋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赵某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琼9003刑初68号公诉机关儋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士,男,1990年11月23日出生于海南省儋州市,身份证号码:460003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址儋州市xx镇xx村委会xx村,现住儋州市那大镇大自然烧烤城附近。因本案于2015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儋州市第二看守所。儋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儋检公诉刑诉[2016]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士犯抢劫罪,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儋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符玲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士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9日凌晨4时许,被害人杨某霞等人正在儋州市xx镇xx路新xx巷路口处一小卖部打麻将。被告人赵某士途经该处看到杨某霞将钱包放在凳子上,遂上前将该钱包夺到手后逃跑。杨某霞等人见状追赶并大喊,杨某霞的丈夫黄某善及谢某伦等群众闻讯追赶赵某士,赵某士便将手中钱包扔到路边。之后,赵某士被群众控制。黄某善拨打电话报警,赵某士见状挥拳击打黄某善左眉处致伤。谢某伦见状上前阻拦防止赵某士逃跑,被赵某士戳伤脸部流血。而后,民警赶到现场将赵某士抓捕归案。经民警沿途查找,在新民二巷一围墙水沟处找到被赵某士扔掉的杨某霞的钱包,包内有手机1部、人民币712元、银行卡等物。破案后,钱包及包内物品已返还被害人杨某霞。经儋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的1部VIVO牌手机价值人民币520元。经儋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善脸部挫伤已构成轻微伤。2015年12月24日,被害人黄某善出具谅解书,对赵某士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常住人口查询,到案经过,收据及照片,说明,黄某善伤情照片,谅解书,儋价鉴证字[2015]第1157号《被抢VIVO牌手机价格认定书》,儋公(司)鉴(医)字[2015]42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证人张某飞、李某妹证言,被害人杨某霞、黄某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夺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232元,并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赵某士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而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士所抢财物追回返还被害人,且获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士使用暴力致被害人头部受伤,属要害部位,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9日起至2018年10月1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马 静

人民陪审员  薛玲珠

人民陪审员  谢造文ypmjsuysljkpqacgbj案件唯一码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阮良

书记员李柏浩附本案适用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然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审核:马静撰稿:阮良校对:李柏浩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6年3月8日印制(共印25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