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558号原告申某,女,汉族,居民。被告申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与被告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某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某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申某承担。
审判员 赵佩璋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王 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