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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2民初558号

申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07
公开日期
2016-04-02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申某,申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558号原告申某,女,汉族,居民。被告申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与被告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某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某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申某承担。

审判员  赵佩璋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王 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