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刑更857号罪犯孙长林。现在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服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0日作出(2010)邢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孙长林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3年2月21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于2016年3月1日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出,罪犯孙长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受到考核记功3次,单项记功1次,考核表扬4次。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长林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供的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和罪犯的证人证言、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孙长林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孙长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自2013年2月21日起至2030年7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亚莉
审判员 安 勇
审判员 姜瑞祥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王 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