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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刑更字第874号

李勇抢劫、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0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刑更字第874号罪犯李勇,男,198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现在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服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19日作出(2003)抚刑初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勇犯抢劫、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人民币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16日以(2006)赣监刑执字第64号裁定书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分别于2007年9月4日以(2007)洪少刑执字第441号、2010年2月5日以(2010)洪少刑执字第155号、2011年11月30日以(2011)洪少刑执字第646号、2014年3月16日以(2014)洪少刑执字第159号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一年六个月、一年五个月二十天、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6年2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2016年2月1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9月至2013年12月,先后获得月表扬12次、单项表扬1次和监狱劳动能手1次奖励及警告1次。罚金10000元,已交2000元,本次交3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罪犯评定嘉奖审批表、考核汇总表、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审批表、罚金收据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将该犯的服刑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李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零十七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1月14日至2016年3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夏晓媛

审判员  刘桂兰

审判员  彭 岚二0一六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杨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