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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7民初146号

高某某与被告何某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06
公开日期
2017-04-07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费纠纷
当事人
高某某,何某某,何小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7民初146号原告高某某,女。被告何某某,男。被告何小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何某某、何小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高某某承担。

审判员  王永军

二〇一六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冯 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