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7民初146号原告高某某,女。被告何某某,男。被告何小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何某某、何小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高某某承担。
审判员 王永军
二〇一六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冯 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