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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珠香法执字第3191号之二十

蒋彦、熊枧林等与李礼荣、珠海市建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06
公开日期
2016-06-11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蒋彦,熊枧林,李礼荣,珠海市建力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执字第3191号之二十

申请执行人:蒋彦,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6131。

申请执行人:熊枧林,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1811。

被执行人:李礼荣,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035。

被执行人:珠海市建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李智闯,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珠中法民二终字第122号民事裁定,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珠海市建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屏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20×××53)内的银行存款,冻结金额以人民币1000万元为限,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16年3月日起至2017年3月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谢健宇

二〇一六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符晓玉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