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5执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林,男,199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
被执行人:胡治文,男,196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2013)太民一初字第0009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治文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雷克勤
二〇一六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洪珍珍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