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龙法地执字第1552号

梁秀丽与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0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秀丽,李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地执字第1552号申请执行人梁秀丽,女,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高州市。被执行人李琴,女,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申请执行人梁秀丽与被执行人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李琴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支付律师费7500元、案件受理费962元及公告费8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3926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李琴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9262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等额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黎 君执行员 张允健执行员 李 怡

二〇一六年三月六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萧活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