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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2民初490号

大丰市美洁物业有限公司与何俊梅、杨立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06
公开日期
2017-02-07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大丰市美洁物业有限公司,何俊梅,杨立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2民初490号原告大丰市美洁物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117329-0,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南路恒生南苑3号楼301室。法定代表人蒋桂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应松,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谢国强,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何俊梅,女,汉族,1982年4月16日生,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被告杨立强,男,汉族,1984年7月4日生,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大丰市美洁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何俊梅、杨立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丰市美洁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俊梅、杨立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丰市美洁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何俊梅、杨立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丰市美洁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 守 祥

二〇一六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韦慧(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