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797号原告毛维波,居民。被告孙建华,居民。
原告毛维波与被告孙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未在本院限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亦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曹 菲
二〇一六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马纪芳 来源:
毛维波与孙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797号原告毛维波,居民。被告孙建华,居民。
原告毛维波与被告孙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未在本院限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亦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曹 菲
二〇一六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马纪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