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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民初797号

毛维波与孙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0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毛维波,孙建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797号原告毛维波,居民。被告孙建华,居民。

原告毛维波与被告孙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未在本院限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亦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曹 菲

二〇一六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马纪芳 来源: